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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关联方个人借款扣除有限额
发布日期:2010-01-22 浏览次数:字号:[ ]
  案情简介: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一户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向个人借款的相关支出,并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了扣除申报。经进一步对其借款个人和相关合同查看时,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有笔涉及450万元的借款是向其总经理借款,且该总经理为该企业的相对控股股东(股权投资额200万),其借款利率扣除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借款属于独立交易。
  税法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该笔借款双方属于“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该股东个人属于企业的关联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因为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借款属于独立交易,所以企业只能就其总经理借款不超过其权益性投资两倍部分,也就是400万借款利息部分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按照450万借款利息进行扣除明显违反了相关文件。根据税法,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补征了企业相关税款。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企业,虽然总局新文件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符合条件可以扣除,但是一定要注意是否为关联方,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扣除有限额。(沈康、冯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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