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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基金费都可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10-01-27 浏览次数:字号:[ ]

  案情简介:

  日前,市地税局建邺税务分局检查人员在对一公司2008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8年将单位代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1500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少申报企业所得税375元。

  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缴纳的各种基金、费中,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的。不能列支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防洪保安资金中职工每人每年缴纳的10元的部分。地方教育基金中职工每人每年缴纳的30元的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中按标准提取的29%比例中的由个人负担的8%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标准提取的11%比例中的由个人负担的2%的部分。基本失业保险费中按标准提取的3%比例中的由个人负担的1%的部分。

  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补2008年企业所得税375元并加收滞纳金11.25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0.5倍处罚187.5元,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会计,在交纳有关税费后要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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