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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押金应当期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02-02 浏览次数:字号:[ ]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有一栋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为保证租户在租期内正常履行责任,在签约时同时收取了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如租户正常履约,公司会悉数退还有关押金。但该企业只对其收取的租金按月进行了申报,押金却未列入申报范围。稽查人员责令该企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租赁押金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因此,该公司收取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应并入当期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如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从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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