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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您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2010-02-03 浏览次数:字号:[ ]

  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限售股范围怎么界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等问题您是否了解呢?

  一、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二、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四、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五、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刘烨 魏振金 郑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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