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纳税人的公告
2008-09-22 09:58: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下列1046户(详见附件)查无下落,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自公告之日起执行,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南京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和《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上述公告失效的纳税人,未在公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改正的,将认定为D级纳税人。
附件:公告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清册
20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