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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备案类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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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政策规定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提供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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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生勤工俭学 |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1993年12月13日 |
⑴学生证; ⑵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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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残疾人员提供劳务 |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财税[2007]92号 |
2007年6月15日 |
残疾等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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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
财税[2001]10号 |
2000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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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撤消金融机构 |
对被撤消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
财税[2003]141号 |
2003年7月3日 |
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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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方金融机构 |
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 |
苏地税发[2005]156号 |
200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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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 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财税[2006]169号 |
200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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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打捞局 |
从2005年1月l曰至2007年12月31日免征打捞局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
财税[2005]31号 |
200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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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运、空运收入 |
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免征营业税 |
税收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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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方商业银行 |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1999]303号 |
19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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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 |
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1999]220号 |
199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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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
财税字[1995]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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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2000]94号 |
2000年10月10日 |
指定的委托银行的证明材料及该银行与个人签订的住房贷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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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贷款 |
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0]78号 |
200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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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家助学贷款 |
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苏地税发[2002]55号 |
2002年4月27日 |
⑴《国家助学贷款收入明细表》; ⑵《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⑶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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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专项债券利息收入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1]152号 |
2001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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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02]75号 |
200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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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4]78号 |
200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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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保险公司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1996]102号 |
1996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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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5]155号 |
20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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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邮政服务 |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
财税[2006]47号 |
2006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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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7]21号 |
200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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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 |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4]39号 财税[2006] 3号 |
2004年2月5日 2006年1月12日 |
⑴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 ⑵批准收费标准及收取费用的收费证明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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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班(培训班)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6] 3号 |
2006年1月12日 |
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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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1993年12月13日 |
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证明; ⑵区县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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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 |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3]55号 财税[2006]153号 |
2003年5月8日 2006年12月5日 |
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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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宗教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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