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
2008-08-25 11:22:33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采用各种形式对社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有关事项对内部公开的行为;规定中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履行地税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省局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四条 各分县局成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局报告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分县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五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制定并及时调整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组织编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贯彻落实好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精神。
(三)负责做好系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事项。
(四)做好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备案、初审和保密审查工作。
(五)加强对系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察,解决处理基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负责与省局、南京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协调处理重要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七)研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加强对各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考核、评比工作,组织交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开展业务培训。
(九)根据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表、有关文字材料,并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十)牵头做好涉及市局机关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各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落实各项政府信息公开举措,有计划的开展相关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动员、学习培训等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备案、初审、保密审查和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作情况的跟踪、督察。
(五)协调处理本单位范围内重要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六)研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根据要求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有关文字材料,并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八)做好涉及分县局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九)做好迎接上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的各项迎查准备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便民、及时的原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包括地税机关机构主要职能、领导简历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情况。(人事处)
(二)政策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处、征管处、一处、二处、三处)
(三)计划总结:地税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等。(办公室)
(四)收入统计: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计财处)。
(五)人事管理:公务员招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人事处)。
(六)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经费管理及重大项目等情况(后勤服务中心、计财处、计算机中心)。
(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法规处、征管处、一处、二处、三处、计财处)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项。(征管处)
(九)纳税服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纳税服务中心、征管处、法规处、人事处)
(十)办税程序:税务等级、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缴纳税款等相关规定(征管处、二处及相关处室)。
(十一)征管制度:税收及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纳税评估、管理员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等(征管处、三处)。
(十二)税务稽查:税务检查权公开事项、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稽查局)。
(十三)涉税认定结果: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征管处及相关处室)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有关情况(征管处、稽查局)
(十五)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法规处)。
(十六)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征管处)
(十七)举报投诉监督: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和监督部门举报电话(监察室、基层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相关处室)。
第九条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地税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地税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范》的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过权利人同意或者政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在窗口单位、涉税场所均在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并结合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设置电子显示屏。在局机关大厅、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多媒体设备,利用电子设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
(三)印发税收宣传资料。及时将税收法规等政策规定通过手册、汇编、卡片、须知等形式发送到纳税人手中。
(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社会传媒,开辟税收专栏,举办税收专题,开展好每年的税收宣传活动。
(五)利用声讯服务进行公开。利用“12366”电话语音系统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受理举报、投诉等。
(六)利用外部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建立综合性“南京地税”外部网站,建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依托外部网站,全面构建网上税务局,向社会提供各项涉税服务。
(七)提供网上公开办税服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覆盖的办税服务,内容逐步涵盖纳税人应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并对涉及纳税人的有关事宜进行公开,便于纳税人查询掌握。
(八)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地税机关网站地址、咨询服务热线及举报电话号码,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各征收、管理、稽查分局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负责制;各办税大厅工作期间设专职值班人员,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问题;制定并落实接待日制度,负责处理群众关心的涉税问题。
第四章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或参与的事项,要过互联网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将其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相关处室(科室)提出具体意见,包括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范围等,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审核表》,报市局(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相关处室组织发布公开。重大事项要报市局(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全市地税工作重大事项;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在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七条 已经审批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在内容进行维护更新时不需要再次审批,由责任部门按常规工作予以例行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市局及分县局制定发布的公文分为三种类型:对外公开、对内公开、不予公开,由发文单位在文件中选择标注。对外公开指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文件;对内公开指不宜向社会公开,涉及系统内部管理的文件;不予公开的文件指经保密审核为涉密的文件。对外公开的文件由发文单位在文件形成20日内在市局外网相关栏目发布,对内公开的文件通过公文系统流转向系统干部公开,不予公开的文件在保密期内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市局、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公开程序可参看《依申请公开流程》。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3)不属于地税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5)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属于交由分县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分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分县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地税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系统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都要经过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办法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审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级的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对拟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提供;我国境外的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提供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港、澳、台地区个人和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年各处室和分县局要将已公开的事项列出清单,同时填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表》,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结合年底绩效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贯彻市局各项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举措的落实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通过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第三方测评等多种形式,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分县局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局办公室提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地税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地税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责任部门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地税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