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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缴纳车船税的公告
2008-04-28 08:49:13
以下单位和个人(见附件)于2007年10-12月份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而没有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并签署了《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的地税办税大厅补缴车船税及滞纳金(单位到机构所在地,个人到居住所在地)。逾期仍未缴纳的,按偷税处理,按规定处以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南京市地税局
2008年4月28日
相关下载:
2008112008435852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