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灾区捐赠的有关税收政策
2008-05-16 17:58:18
一、企业的捐赠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全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注意获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并以此作为财务税收入帐扣除的依据。
具体操作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全额支出,按减除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依据有关捐赠票据再按税法规定扣除。
二、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文件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以上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凭相应的票据,直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捐赠的,应凭捐赠专用票据税前扣除,通过邮政以及银行向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汇款的凭汇款单以及银行票据可以税前扣除,通过其他方式捐赠的,可以向收款方索取证明捐赠以及捐赠内容的票据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单位组织捐赠,只一张捐赠票据的,可以附明细名单由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进行确认后扣除。
在具体操作时,由单位(扣缴义务人)组织扣除的,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款时直接计算扣除。如由个人自行捐赠的,将相应的捐赠票据或汇款单交由扣缴义务人确认后,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当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