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受理
2004-10-19 20:31:12
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提出申请。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属地分局、县局递交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书面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到期后仍缴纳不了税款的,从延期缴纳税款期满之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虽提出申请,但税务机关未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二、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 “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他财产等遭遇意外事故,足以影响纳税人进行正常的税款缴纳; 3、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的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3、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购买货物劳务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支出预算、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前,先须在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申报表上注明“延期缴纳税款申报”。 (五)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同一税种一年内延期缴纳只能批准一次。
三、申请办理减免税的规定 (一)对照有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减免税资料。 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应注明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料数据、申请减免的税种、预计税款、减免税的所属时期及减免税理由等); (2)减免税申请表; (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经批准的减免税,可根据批复调整有关帐户,并进行帐务处理,对批复前已征税款,可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办理退税事宜。但在没有收到税务机关的批复之前或税务机关未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四、申请办理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或其委托人(下称退税申请人)需要办理退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宣传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退税时须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委托协议)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应按规范格式打印,内容包括:标题、主送税务机关、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退税理由(原因)、依据、申请要求、欠税情况、法人(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其它相关资料根据不同退税的类型附送,具体是:减免退税附送减免税收批复、税款入库凭证;误缴退税附送应缴税款证明、入库税款凭证;所得税汇算退税附送汇算申报表、税款已入库凭证。 (二)退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1)减免退税的,须在接到减税免税批复后提出; (2)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退税申请,须在年度汇算申报期结束后提出;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退税申请,须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提出; (4)其他退税申请须在税务局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退税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须待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方可持受理通知书、核查表及有关资料到申请窗口办理退税。
五、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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