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应缴纳税费简介
2008-03-04 14:50:44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5-45%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的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个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文化教育及各项技术专业学校等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私人性质的诊所取得的所得;个人经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咨询以及其他营业性业务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没有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授人在一定期间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我国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出租还涉及营业税、城建税等。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指在经济、生活中如出现上述十项应税项目以外的个人所得,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重新确认。这里所指的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