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2008-03-03 16:32:05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项目和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二、课税对象
当个人取得下列所得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或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减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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