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2006-12-27 15:01:52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及税目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均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依省政府批准的范围确定。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建制镇不论新批建制镇,还是老建制镇,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对开征范围内的一些镇、村等企业用地,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征收使用税。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税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南京市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市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10.00元、二级地9.00元、三级地8.00元、四级地7.00元、五级地6.00元、六级地5.00元、七级地4.00元;县一级地为3.00元,,县二级地为2.00元。
    2、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的确定:(1)市区主城区土地等级划分以市政府批准市国土管理局2004年确定的《南京市主城区综合土地级别分布》为准,沿江开发区土地等级按原大厂区征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执行;(2)江宁区、浦口区的所有街道按市区六级地征税;六合区雄州镇及六合经济开发区按市区七级地征税。以上三区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3)溧水、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为县一级,其余为县二级。
    3、土地使用税分块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连片跨等级土地无法划分的从高计征。

(三)、计税依据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般采取下列方法确定:第一,凡由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第二,土地部门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以其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第三,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暂以用地单位向土地部门申报的数字为准;第四,未测量、未发证亦未向土地部门申报,应责令纳税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报土地面积,办理有关手续,对当期税款可采取预估的方法核定,待有关部门核定土地面积后再进行调整。
    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占地总面积×单位税额(含院落)×自有建筑面积 = 商品房总建筑面积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发〔2003〕89号
 
(五)、纳税期限
    条例规定:“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细则规定: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我市规定缴纳期限为:
    1、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
    2、应纳税款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
    3、应纳税款在四十万元以(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季分别在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缴纳。
    4、以上分期缴纳的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且每期缴纳的税款必须按全年税款平均到各期均衡缴纳。

(六)、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房产、土地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