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008-06-02 10:15:58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函〔2008〕17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8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